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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年04月14日 0 打印 收藏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除外。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民航专业工程按照民航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公布的内容执行。

  飞行区内与民航专业工程功能上难以拆分,或属于民航专业工程辅助设施的小型房屋建筑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如围界工程通道口、灯光变电站、消防泵房等;功能相对独立和主要为办公服务的房屋建筑划分为非民航专业工程,如特种车库、消防执勤点等。

  第三条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民航局机场司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全国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对委托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的承办事项进行指导,并监督办理情况;

  (四)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的事宜。

  第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辖区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与辖区内具备交易条件的省级或者市级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签订全国必须招标项目的入场交易服务协议;

  (四)受理辖区内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质监总站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承担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和评标专家的抽取管理工作;

  (三)配合民航管理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活动各当事人的信用体系建设;

  (四)受委托的其它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项目当事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民航监督平台”)和交易中心实施。

  具备电子化交易条件的,可通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在线上开展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交易活动,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在线监管。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受项目法人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必须招标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第十一条 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三)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已获批准(勘察、设计招标除外);

  (四)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能够提出招标技术要求,施工项目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招标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要求,按程序办理。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确定委托前,应当查询相关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项目招标公告首次发布(或投标邀请书首次发出)至少30日前,将招标计划在民航监督平台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招标内容、投资估算、招标公告预计发布时间等,以鼓励更多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提高招标项目的参与度与竞争度。

  第十四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必须招标项目,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通过民航监督平台将招标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招标方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

  (二)按规定获得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由民航管理部门以外的部门或单位批准的,需附民航行业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招标除外);

  (三)招标人具有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说明;

  (四)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其中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评标办法、否决投标条件应当予以明确。

  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民航监督平台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发售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强化主体责任,对必须招标范围负责。招标人通过民航监督平台招标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定为必须招标项目,不得随意扩大或者更改。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招标计划、招标公告等环节加强事中监管,一经发现非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或者非必须招标项目通过民航监督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可以要求招标人变更或撤销。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招标计划、招标公告等环节发现存在此类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第十七条 必须招标项目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必须招标项目的专业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应当按照《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编制。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民航监督平台上传并同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实施全流程电子交易的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民航监督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所有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将在民航监督平台留存。

  第十九条 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满足交易条件的交易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开标、评标。

  前款所述交易条件是指,交易中心应当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收费合理,具备电子交易平台使用条件及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现场监视、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等条件,能够保证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保密、封闭、有序地进行,并同意接受民航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从满足交易条件的交易中心中自主选定一家入场交易。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对其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鼓励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收取。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过民航监督平台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实施全流程电子交易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以数据电文形式将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加载至民航监督平台,供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发布或加载的澄清或修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将在民航监督平台留存。

  第二十六条 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在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一般不得少于7个投标人,且应当采用专家评审的办法,由专家综合评分排序,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投标人。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其中,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承担招标项目的范围,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